員工辭職要單位批準嗎?
首先,我們確定一個前提,這里討論的是勞動關系下的“辭職”。勞動關系下的“辭職”準確地說,應該叫“解除勞動合同”。
正常情況下,員工如果提前了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能否以不批準離職來限制員工解除勞動合同?
相信大家都有這個常識,員工解除勞動合同,并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。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(guī)定,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,可以解除合同。這種解除權是不附加條件的。
另外,根據原勞動部《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》(勞辦發(fā)[1995]324號)規(guī)定,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,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,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。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,解除勞動合同,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。超過三十日,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(xù),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。
根據上述規(guī)定可以看出,員工要離職,履行一個通知期即可,無需用人單位批準。
不過,我仍提醒廣大勞動者,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需注意如下事項:
1)應當注意您的辭職書面文件的措辭,建議使用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”或“辭職通知書”,不宜使用“辭職申請書”。因勞動合同解除權系單方權利,無需申請。如果使用“申請書”,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為系您發(fā)出協(xié)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,協(xié)商解除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。因此,為確保您辭職無礙,宜用“通知書”;
2)解除通知一定要送達公司,您保留送達的證據。如果您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,到時發(fā)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您未通知即擅自離職,屬曠工行為,這樣將對您非常不利。如果公司不簽收,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,并在EMS詳情單上注明所寄文件為“解除合同通知書”或“辭職通知書”,即使公司拒簽EMS,您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您已經履行通知義務,系公司拒簽。
溫馨提醒:個別地區(qū)仍支持“脫密期”的規(guī)定,如果您正好處于該地區(qū),且公司與您約定了超過30天以上的脫密期,需注意風險。
此外,法律上還有一種辭職,叫“被迫辭職”,意思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迫使員工主動辭職走人。
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員工不需提前30日通知辭職還可獲補償,這就是“被迫辭職”:1)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;2)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;3)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;4)規(guī)章制度違法,損害員工權益;5)單位因欺詐、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;6)以暴力等手段強迫勞動;7)違章指揮、強令冒險作業(yè)危及員工人身安全。
從實踐經驗表明,只要您有一定的法律意識,能夠發(fā)現公司存在上述違法行為,行使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權利,還可能獲得經濟補償。您需注意:1)您以上述理由辭職,公司一般是不會簽收您的通知書的,建議您ems快遞解除合同通知;2)通知書需寫明確您的離職理由,比如因公司拖欠工資、克扣工資、不支付加班費、不繳社保等;3)無需提前30日通知,快遞通知書后即可離職;4)切記,一定要注意當地司法實踐對被迫辭職理由的適用條件,因為地方法院可能會對被迫辭職的理由進行限縮解釋,這個自己去摸索或咨詢當地專業(yè)人士吧